(2016)皖1226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66号原告:苏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彭冬青,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马东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广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