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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排民一字初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石排恩信机械制罐厂与谢治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石排恩信机械制罐厂,谢治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一字初第605号原告东莞市石排恩信机械制罐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606152970。经营者李荣欣,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委托代理人黄德年,广州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妃寨,广州大洲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谢治国,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委托代理人杨国其,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石排恩信机械制罐厂诉被告谢治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谢治国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东莞市石排恩信机械制罐厂价值4048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东莞市德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谢治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东莞市石排恩信机械制罐厂价值4048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伍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