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良亮与张铖、徐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亮,张铖,徐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张良亮,男。被执行人张铖,男。被执行人徐丽琴,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1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铖、徐丽琴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张铖、徐丽琴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铖、徐丽琴所有的坐落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1号中环花园商住楼14幢506室的房产,本院因另案拍卖处理中。另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铖、徐丽琴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