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关雪银与关建基,开平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雪银,关建基,开平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赤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关雪银,女,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3626。被告关建基,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23X。被告开平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法定代表人伍燮繁,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汝正。委托代理人关海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负责人蔡仕亮,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关雪银诉被告关建基、开平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雪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由原告关雪银负担。审判员 方灿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梁启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