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延吉市南方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延吉市南方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南方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延吉银球粉煤灰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36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南方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再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延吉银球粉煤灰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远,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41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吉银球粉煤球灰砖业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吉银球粉煤球灰砖业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延吉银球粉煤球灰砖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延吉银球粉煤球灰砖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条,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延吉银球粉煤球灰砖业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的存款至延吉市人民法院。二、冻结被执行人延吉银球粉煤球灰砖业有限公司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存款的4270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未申请法院延长期限的,冻结效力消灭,责任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光锡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梅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