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申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聊城市梦幻乐园置业有限公司、王林与聊城市梦幻乐园置业有限公司、王林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聊城市梦幻乐园置业有限公司,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申字第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聊城市梦幻乐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环城湖南岸。法定代表人李卫国,经理。委托代理人:XX成,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林,男,回族,下岗工人。委托代理人:王瑞月,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聊城市梦幻乐园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聊城市梦幻乐园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吴艳锋审判员 于景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