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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执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景丽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力、鲁军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景丽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力,鲁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执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景丽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景丽东苑87号。负责人蒋红伟,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章晓平、时益,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力,男,1977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鲁军平,男,198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原告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景丽东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景丽东苑社居委)与被告张力、鲁军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认:一、被告鲁军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迁出无锡市滨湖区中南西路259号二楼房屋(面积约为1168平方米)及一楼房屋(面积为25平方米),并将上述房屋交还原告景丽东苑社居委。二、被告鲁军平、张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景丽东苑社居委欠付租金400500元,并共同支付景丽东苑社居委律师费损失28360元。三、案件受理费8115元,由原告景丽东苑社居委承担1600元,由被告鲁军平、张力承担651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景丽东苑社居委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且申请人景丽东苑社居委书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景丽东苑社居委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锡滨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程 鹏执行员 沈国献执行员 徐清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