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5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程红旗与被告许永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旗,许永建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619号原告程红旗,男,1965年5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栋波,男,1976年5月7日出生。被告许永建,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原告程红旗与被告许永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红旗诉称,2012年8月3日,被告将其位于济源市文昌北路的济源市神龙花卉市场的场房、固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一次性有偿转让给其,现双方交付日期早已届满,被告仍拒绝市场转让,经协商未果。现请求依法确认转让协议有效。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系确认之诉,即确认其与被告之间转让协议有效,但被告并未对协议效力提出异议,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关于协议效力存在争议,故原告的请求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红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翔宇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人民陪审员 王春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