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刑更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洪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刑更第422号罪犯张洪军,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于2001年9月30日作出(2001)武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洪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武警列兵警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于2001年12月26日作出(2001)军刑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张洪军的判决。宣判后,于200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12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6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豫法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8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08)汴刑执字第17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1年5月28日经本院以(2011)汴刑执字第9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3年9月26日经本院以(2013)汴刑执字第10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洪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1月2日,张洪军在开封市武警支队,利用执勤之机,从开封市看守所4号哨位携带步枪1支、子弹5发逃回荥阳,将与其母发生过纠纷的村支书张天福开枪打死。罪犯张洪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洪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广林审 判 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XX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