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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3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许强、叶斌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强,叶斌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3301-1号原告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蔡金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冬华,男,原告员工,住建阳区。被告许强,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叶斌斌,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强、叶斌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5元,依法减半收取318元,保全费354元,由原告福建省建阳市鑫华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