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9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蒋津与吴玉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津,吴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9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蒋津,女,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吴玉莲,女,汉族,住无为县高沟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吴玉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吴玉莲给付申请执行人蒋津借款120万元并承担诉讼、执行等费用,但被执行人吴玉莲至今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玉莲在有关单位的租金款人民币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红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