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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小青与花凯润、孙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青,花凯润,孙新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张小青。被告花凯润。被告孙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青诉被告花凯润、孙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争议已解决,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张小青负担。审判员 吕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