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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黄颖与程广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颖,程广增,宋凤莲,程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34号申请执行人黄颖,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程广增,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宋凤莲,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程淼,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述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申瑞杰,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6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颖与被执行人程广增、宋凤莲、程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黄颖和被执行人程广增、宋凤莲、程淼的住所地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辖区内,为便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指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冯 华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柏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