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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陈海丹与胡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新平,陈海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5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新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丹。上诉人胡新平为与被上诉人陈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新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新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胡新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范继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    昊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