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4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1-14
案件名称
龙义海与河池市经诚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龙义海;河池市经诚商贸有限公司;刘远浒;刘立平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初字第1406-1号 原告龙义海,男,汉族,1959年10月11日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代理人韦崇林,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渊,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池市经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河池镇寨任二级路马龙山货场,组织机构代码:31013221-X。 法定代表人刘远浒,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刘远浒,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生,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 第三人刘立平,女,汉族,1979年8月12日生,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义海与被告河池市经诚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刘远浒、刘立平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本案不适宜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唐 溪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曹敏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