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6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东生与王超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生,王超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44号原告王东生。被告王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生与被告王超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东生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