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东生与王超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生,王超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44号原告王东生。被告王超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生与被告王超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东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东生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