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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恢2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陈炳金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陈炳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2000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被执行人陈炳金,男。本院在执行王建国与陈炳金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对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7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