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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叶继笔与蒋三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继笔,蒋三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叶继笔。被告:蒋三上。原告叶继笔为与被告蒋三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22950元(暂算至2015年10月29日,利息按1.5%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自2009年8月15日起按本金20000元算至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5月1日,被告蒋三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叶继笔借款人民币10000元,2009年8月14日,被告蒋三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被告分别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并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三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叶继笔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09年8月15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蒋三上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1230元,由被告蒋三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