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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刑更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马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40号罪犯马小龙,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小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2013年10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该犯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现计分考核累计104.3分。建议对罪犯马小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未执行,且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建议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4年2月28日该犯获得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15日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9月止计分考核累计104.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未执行,且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小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如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