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孙三亚与高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三亚,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孙三亚,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高鹏,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孙三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鹏产品责任纠纷一案,(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所有人为高鹏的号牌号码为皖S6****的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