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民初5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昱祥与李艺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昱祥,李艺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民初530-1号原告黄昱祥,居民。委托代理人黄飞燕,居民。被告李艺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昱祥与被告李艺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昱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艺艺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2×××18)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昱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艺艺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2×××18)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