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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园林管理局与安庆市五千年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园林管理局,安庆市五千年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安庆市辉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360号原告:安庆市园林管理局。负责人:汪帮明,副局长。被告:安庆市五千年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组织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东路文博园行政楼一楼西大厅。负责人:刘盛友。第三人:安庆市辉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昌友。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安庆市园林管理局诉被告安庆市五千年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庆市园林管理局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2月1日,安庆市园林管理局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园林管理局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园林管理局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