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张晓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张晓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902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商务大厦5楼。代表人:王林,总经理。被告:张晓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晓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 洁审 判 员 崔 莹人民陪审员 王美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