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关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东路。法定代表人朱连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公路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俊岭,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万元或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万元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间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间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间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转移、买卖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张国伟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常文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