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周某甲、周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周某甲,周某乙,陈某,周某丙,周某丁,黄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林燕,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被告:陈某。被告:周某丙。被告:周某丁。被告:黄某。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甲、周某乙、陈某、周某丙、周某丁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周某丙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因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黄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书面通知黄某参加诉讼。因被告周某甲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4)台温民初字第1509—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5年11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浙商提字第103号终审判决,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依据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以案外人胡恩军、被告周某甲为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坐落于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中大街78号的房地产系被告周某甲、周某乙、陈某、周某丙、周某丁、黄某共同共有。故原告杨某作为申请执行人,依法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台商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本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故原告杨某不能以被告周某甲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亦无权作为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军标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雨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