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喜良解除查封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秀,杨习良又名杨喜良,牛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328-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秀,女,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商贸路5号。身份证号码41282819640715194X。被执行人杨习良又名杨喜良,男,1944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涧头乡大徐庄村委南程庄。身份证号码41282819440301181X。被执行人牛世海,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北湖路1号。身份证号码412828196501104517。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新法执字第3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习良所有的位于新蔡县古吕镇人民街振兴路北段东侧(老化肥厂对面)有九间两层门面房,建筑面积2269平方,证号为20090779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牛世海、杨喜良与申请人李春秀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习良所有的位于新蔡县古吕镇人民街振兴路北段东侧(老化肥厂对面)自南向北的三间两层门面房(建筑面积2269平方,证号为20090779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栋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