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太阳东铝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法定代表人徐东明,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终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5405.23元及违约金31761.8元,案件受理费2886元,申请执行费1208元,以上共计90661.03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东铝铝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90661.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晋康代理审判员 孔令芳代理审判员 李根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