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何金营与于玲、白树权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营,于玲,白树权,王厚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381号原告何金营,居民。被告于玲,居民。被告白树权,居民。被告王厚雨,居民。本院受理原告何金营与被告于玲、白树权、王厚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何金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金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481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