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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进奇与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奇,李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794号原告李进奇。委托代理人吴荣献,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真,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奇与被告李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5元,减半收取4487.5元,由原告李进奇负担。审判长  刘煜伟审判员  毛大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广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