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钟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钟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兴中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兰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某。申请执行人钟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石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钟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石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过被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钟法执字第3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