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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终36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女,汉族,1975年3月22日生。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会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书面审理认为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并讯问了上诉人郭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向何明德贩卖毒品海洛因。2015年6月9日,会泽县公安局民警在会泽县古城街道办事处西外街朝阳旅社内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并从郭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零包50个。经称量,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78克。经云南省��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O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该按照当场查获的一次贩毒数量定罪量刑,要求二审减轻处罚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一致。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有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属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有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的归案情况;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称量记录及照片,辨认��录及照片,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移交毒品入库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经过及结果等证据佐证。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吻合、印证,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参与贩卖毒品作案的事实。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向他人多次销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郭某某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要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判长邹伟昌审判员  赵俊栋审判员  雷宣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红波-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