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闫佳茜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X1,闫X2,王X,郭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966号申请人闫X1,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闫X2,男,1933年6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王X,女,1935年1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郭X,女,1956年12月6日出生。闫X1申请执行闫X2、王X、郭X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特3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闫X2名下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发动机号:X)归闫X1(身份证号×××)所有;二、闫X1、王X、郭X均放弃对上述汽车的继承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