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5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139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李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