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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张必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张必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2425号罪犯张必的,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哈尼族,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七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必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7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20569号裁定书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必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必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必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必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