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庆安与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安,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64号原告:张庆安,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高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安诉被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庆安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安撤回对被告烟台布鲁拜尔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安负担。审 判 长 张小兵代理审判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周才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殷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