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1983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信平民初字第03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良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