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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49号原告周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姚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