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49号原告周某某,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姚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林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万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