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市宏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民特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铜陵市宏伟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洲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安徽铜山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山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吕国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泽华,该公司项目经理。申请人宏伟公司申请撤销铜陵仲裁委员会(2015)铜仲决字第17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宏伟公司申请称:铜陵仲裁委员会的(2015)铜仲决字第17号裁决中,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决。铜山公司未作书面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宏伟公司于2015年5月1日签收(2015)铜仲决字第17号裁决,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已超出了诉讼时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宏伟公司要求撤销铜陵仲裁委员会(2015)铜仲决字第1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策审 判 员  杨 莉代理审判员  管佳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