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刑更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晓军故意伤害、绑架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刑更167号罪犯张晓军,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0)运盐刑初字第299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军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90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至2015年7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四次,监狱嘉奖一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晓军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军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武 燕代理审判员 任军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