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崔玉春与淄博久昱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春,淄博久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春。被执行人淄博久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魏全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崔玉春申请执行淄博久昱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淄博久昱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7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军 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存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