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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5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王某,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