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展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展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0568号原告苏州市展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西路777号806室。法定代表人丁云梅,经理。被告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法定代表人张雪根,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展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展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展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展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苏州市展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炳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