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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增荣与被执行人邢耀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荣,邢耀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李增荣,男,汉族,1967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执行人邢耀勤,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李增荣与被执行人邢耀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高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邢耀勤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5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增荣诉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增荣因被执行人邢耀勤于2016年1月28日已将所有案件款偿还完毕,故申请撤回与被执行人邢耀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高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玉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