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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9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xxxx紧固件门市与赵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紧固件门市,赵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65号原告:xxxx紧固件门市。经营者:李xx。被告:赵x,约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紧固件门市与被告赵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紧固件门市以与被告赵x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xxxx紧固件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世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