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xxxx紧固件门市与赵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x紧固件门市,赵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65号原告:xxxx紧固件门市。经营者:李xx。被告:赵x,约2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紧固件门市与被告赵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紧固件门市以与被告赵x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xxxx紧固件门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世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