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赵某某,女,194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西。被告陈某某,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西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国西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耿玺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