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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31号原告赵某某,女,194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国西。被告陈某某,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西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国西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耿玺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