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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3号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蔼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工。委托代理人:孙炜,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工。被告: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强鑫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9元,由原告安徽佳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陆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