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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胡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02刑初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胡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海艺,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杨海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农贸市场莫某甲(另案处理)家开的KTV开了一间包厢接待朋友周某等人,随后购买“K粉”在包厢内容留韦某、兰某、余某、石某等人吸食���品。次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将胡某、周某、韦某等人抓获,并缴获剩下的“K粉”和吸食毒品工具。经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杨海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没有前科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农贸市场莫���甲(另案处理)家开的私人会所三楼一间包厢内容留周某、韦某、兰某、余某、石某等人吸食毒品氯胺酮(K粉)。次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中将胡某、周某、韦某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为16克)和吸食毒品工具。经对韦某、兰某、余某、石某等人的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经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决定书;证人韦某、周某、吴某、袁某、叶某、石某、郑某、朱某、刘某、兰某、邓某、余某、莫某甲、麦某、莫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来公(刑)鉴(理化)字(2015)117号检验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当庭认罪,且在判决前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杨海艺关于本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4日止)。二、扣押的毒品氯胺酮及吸毒工具,由公安机关没收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文新代理审判员  何立东人民陪审员  覃周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润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