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刑更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安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安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47号罪犯张安远,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08)佛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安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人共同民事赔偿150420.2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对刑事定罪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维持,改判二人共同民事赔偿168774.1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十一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二0一四年四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安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减刑裁定书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安远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安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