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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法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志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平、齐永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勇,南平,齐永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南平,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齐永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郭志勇与被执行人南平、齐永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0)东法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齐永真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齐永真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