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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0-16

案件名称

高翠英与夏莹莹、米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翠英;夏莹莹;米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57号原告高翠英,女,汉族,1948年4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张占清,男,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夏莹莹,女,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米洪亮,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栗邵涛、赵莎莎,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翠英诉被告夏莹莹、米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翠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翠英承担。审 判 长  李新伟审 判 员  胡文兵助理审判员  索广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计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