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0-16
案件名称
高翠英与夏莹莹、米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翠英;夏莹莹;米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1157号原告高翠英,女,汉族,1948年4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张占清,男,汉族,1948年1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夏莹莹,女,汉族,1983年4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米洪亮,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栗邵涛、赵莎莎,河南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翠英诉被告夏莹莹、米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翠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翠英承担。审 判 长 李新伟审 判 员 胡文兵助理审判员 索广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计 珍 微信公众号“”